(2017)赣102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黄样珍与刘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样珍,刘永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183号原告:黄样珍,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被告:刘永亮,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黄样珍与被告刘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样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永亮立即付清拖欠原告谷款328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6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谷款,截止2016年9月1日被告欠原告的谷款3285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都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起诉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住址信息进行应诉材料送达,但是不能送达给被告。现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样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