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抗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东浩洋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可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浩洋速冻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可美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43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浩洋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高新区福冈工业园高新五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兰,总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德可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罗屋围新工业区**栋*楼。法定代表人:吴长珍,总经理。申诉人广东浩洋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深圳市德可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民终466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0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