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岳伟杰与安徽省阜阳市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伟杰,安徽省阜阳市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岳伟杰,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明鸿花园。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2。法定代表人:许良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岳伟杰与安徽省阜阳市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耘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