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上海松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与上海星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铜山县锦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上海星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铜山县锦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樊金星,宋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异41号异议人上海松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110室。法定代表人沈军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苏堤北路沈场分理处。诉讼代表人洪苏闽,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星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顾宝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山县锦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郑集村。法定代表人顾宝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樊金星,男,195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宋苏珍,女,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星坊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铜山县锦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樊金星、宋苏珍、上海松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312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18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上海松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段晓娟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姚成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荣晨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