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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史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1677号原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法定代表人:杨春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瑜,该公司法务。被告:史锐,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采科技公司)与被告史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采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采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龙采科技公司与史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龙采科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主要证据:龙采科技公司及黑龙江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沐达商贸公司)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各一份(复印件)。证明龙采科技公司与沐达商贸公司皆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分别具有独立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仲裁裁决认定史锐为沐达商贸公司员工,在确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史锐与龙采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龙采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史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史锐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史锐与龙采科技公司在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事实劳动关系;龙采科技公司支付史锐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34404.33元;龙采科技公司为史锐补缴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11086.18元;龙采科技公司给付史锐经济补偿金6454.44元。仲裁委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哈里劳人仲字【2016】第443号仲裁裁决书(非终局裁决),裁决:一、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龙采科技公司与史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龙采科技公司给付史锐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5612.00元;三、对史锐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2017年1月4日,仲裁委向龙采科技公司送达了仲裁裁决书。2017年1月18日,龙采科技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负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对于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应由主张存在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本案系因被告仲裁主张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举证证明责任应在被告。现被告未参加庭审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仲裁庭的主张成立,因此被告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黑龙江龙采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史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史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艳艳人民陪审员  李洪玉人民陪审员  蒋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