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沈辉与弥勒市江边乡中沙坝河道采沙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辉,弥勒市江边乡中沙坝河道采沙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858号原告:沈辉,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日,农民,住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弥勒市江边乡中沙坝河道采沙场,住所点弥勒市江边乡中沙坝。经营者:刘正林,男,生于1962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泸西县。原告沈辉与被告弥勒市江边乡中沙坝河道采沙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沈辉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利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穆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