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学林诉吴忠市园林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林,吴忠市园林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林,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11********315),回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被执行人吴忠市园林管理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裕民****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晓军,系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鱼苗款297750元,并负担执行费4366元,上述费用合计30211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忠市园林管理局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园林管理局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