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昌金诉晏婷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金,晏婷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970号原告:黄昌金,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晏婷(又名晏庭),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黄昌金与被告晏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昌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昌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晏婷返还黄昌金彩礼钱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晏婷负担。晏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黄昌金与晏婷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之后,黄昌金按照农村习俗向晏婷支付彩礼,后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关系。2015年2月14日,在相关人员的调解下,晏婷向黄昌金出具欠黄昌金彩礼钱40000元的欠条1张。欠条出具之后,晏婷支付了15000元,至今尚欠黄昌金彩礼钱25000元一直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应当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晏婷出具的欠条证实尚欠黄昌金25000元彩礼钱的事实,故对黄昌金要求晏婷返还25000元彩礼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黄昌金彩礼钱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晏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乐清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