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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山赛拉薇内衣有限公司、中山卓盛织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赛拉薇内衣有限公司,中山卓盛织带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赛拉薇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顺畅路3号第一幢底层第一卡。法定代表人:陈祖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德伟,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卓盛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进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余司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柏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赛拉薇内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卓盛织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山赛拉薇内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3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新林审 判 员  胡怡静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童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