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友军、胡慧琴、赵密、李晚英、赵有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赵友军,胡慧琴,赵密,李晚英,赵有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地址地:邵阳市双拥路6号地南星花园1号楼。被执行人赵友军,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胡慧琴,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赵密,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李晚英,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赵有跃,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友军、胡慧琴、赵密、李晚英、赵有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丹(本页无正文)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