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葛祥宇申请宣告葛呈烈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祥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民特10号申请人:葛祥宇,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葛祥宇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葛呈烈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葛祥宇称,被申请人葛呈烈于1996年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大堰村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21年,被申请人的配偶及父母已先后死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唯一的子女,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葛呈烈死亡。经审理查明:葛呈烈,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大堰村十一社6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3701204307。申请人葛祥宇与葛呈烈系父子关系,葛呈烈的父亲葛吉荣已于2012年5月7日死亡,母亲付生群已于2012年6月9日死亡,葛呈烈的前妻许泽芬已于2016年4月6日死亡。葛呈烈于1996年从家中出走,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未归,到现在已满四年。2016年4月22日,葛祥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葛呈烈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4月29日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出寻找葛呈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葛呈烈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葛呈烈自1996年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大堰村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葛祥宇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葛呈烈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葛呈烈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朝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