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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6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泷,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德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1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东路支行账户(账号:36001XXXXX-XXXX)内的存款8997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李一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