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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张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黎泳州。被执行人张鹏,男,1991年8月1日出生,住彭泽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良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