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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赛宏、程海亮、韩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赛宏,程海亮,韩旭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245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漳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任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宇,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管理部科员。被告:任赛宏,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海亮,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旭飞,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赛宏、程海亮、韩旭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云生人民陪审员  师丽芳人民陪审员  张艺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