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4民初6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成富与倪娜、唐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何成富,倪娜,唐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974号原告:何成富,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潥,上海申蕴和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娜,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唐振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何成富与被告倪娜、唐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经审查,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徐汇区,而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徐汇区,故本院认为双方的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现倪娜的户籍地为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故本案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施旭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