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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鑫圣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胜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圣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胜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782号原告:山东鑫圣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外环东首交运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郝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芳,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胜位,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山东省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原告山东鑫圣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胜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鑫圣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圣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圣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山东鑫圣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