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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东兴与赵洪、李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兴,赵洪,李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432号原告:叶东兴,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云浮市。被告:赵洪,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李石华,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叶东兴与被告赵洪、李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申少斌审 判 员  刘星荣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麦绮莹冯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