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东兴与赵洪、李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兴,赵洪,李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432号原告:叶东兴,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云浮市。被告:赵洪,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李石华,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叶东兴与被告赵洪、李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申少斌审 判 员 刘星荣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麦绮莹冯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