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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克群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四航测遥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吴克群,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凤翔东路6号。身份证号码:46002119770906xxxx。被执行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四航测遥感院,住所地海口市白龙南路。法定代表人:赵书轩,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克群与被执行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四航测遥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四航测遥感院在银行存有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四航测遥感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619.3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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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吴秀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审核:吴秀菊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日印制
 
 
(共印6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