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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兆松与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兆松,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11号申请人:杜兆松,男,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平原炉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法定代理人:高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永忠,男,住陵城区。杜兆松诉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德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永忠价值1844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杜兆松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兆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杜兆松提供担保的车牌号码为鲁NF43**的英伦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永忠银行存款18440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