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金光与柳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光,柳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315号原告李金光,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柳园园,女,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光与被告柳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光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