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叶茜雪与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茜雪,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王正鹤,王栋,杨玉芳,曹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茜雪,女,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02150-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法定代表人:杨林。被执行人: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04090-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陆市村1幢。法定代表人:郑辉。被执行人:王正鹤,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王栋,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杨玉芳,女,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曹晓梅,女,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叶茜雪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王正鹤、王栋、杨玉芳、曹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熟辛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王正鹤、王栋、杨玉芳、曹晓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茜雪于2016年9月6日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嗣后,申请执行人叶茜雪于2017年2月17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76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栋名下位于常熟市泰山南路中南世纪城10幢3204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栋名下位于常熟市泰山南路中南世纪城10幢3204的房地产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曹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