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三妮、朱小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三妮,朱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60号申请人:张三妮,女,194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朱小伟,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尉氏县。申请人张三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朱小伟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小伟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金额4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崔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