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强与郭改林、李来生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国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强,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农民,住库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改林,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来生,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库车县。再审申请人王国强因与被申请人郭改林、李来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终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国强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国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强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孙朝红代理审判员 李克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