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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与张掖市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张掖市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70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满旭峰,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赟,系该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张掖市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甘区国土罚字【2016】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于2016年9月26日以张掖市弘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黑河滩国有未利用地31154.43平方米(46.73亩)修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违法占用的31154.43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处罚93463.3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立案呈批表、案件讨论笔录、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现场照片、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果预先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违法用地面积图、现场勘测笔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送达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证明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行为现已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只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对于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的义务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作出的甘区国土罚字【2016】第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154.43平方米(合46.73亩)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国土资源局甘州区分局报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曾俊国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