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421号原告马某,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紫竹药业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干部。原告马某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冬梅审 判 员 张立鹏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赫宇书 记 员 牛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