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2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军亮诉陈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亮,陈立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2民初341号原告:郭军亮,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被告:陈立强,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亮诉被告陈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军亮以被告陈立强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军亮负担。审判员  伊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