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郭军亮诉陈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亮,陈立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2民初341号原告:郭军亮,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被告:陈立强,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亮诉被告陈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军亮以被告陈立强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军亮负担。审判员 伊巍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