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潘科、施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科,施晓华,王春波,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潘科,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施晓华,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王春波,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同上。被执行人:陈健,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科与被执行人施晓华、王春波、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