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继才与杨忠仁、杨宝俭、李德会、李忠文、桦甸市永吉街道东崴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才,杨忠仁,杨宝俭,李德会,李忠文,桦甸市永吉街道东崴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547号原告:郭继才,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忠仁,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宝俭,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会,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文,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永吉街道东崴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隋凤岐,村主任。原告郭继才与被告杨忠仁、杨宝俭、李德会、李忠文、桦甸市永吉街道东崴子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郭继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继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由原告郭继才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