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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徐宏伟、李频颖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徐宏伟,李频颖,渭南市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76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346585-X。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宏伟,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执行人李频颖,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祥和商务办公室六楼东3室。法定代表人党秋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宏伟、李频颖、渭南市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宏伟、李频颖、渭南市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宏伟、李频颖、渭南市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