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道德与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道德,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344号原告:朱道德,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东坎镇纬西路北侧碧水绿都商办楼1幢601室、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54636393U。本院在执行朱道德诉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000元,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固本院解除冻结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7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