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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706号原告:张某某,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舒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