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妙龙与李建中、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妙龙,李建中,李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784号原告:陈妙龙,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建中,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秀云,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陈妙龙与被告李建中、李秀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妙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妙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妙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妙龙负担。审判员 孔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