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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妙龙与李建中、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妙龙,李建中,李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784号原告:陈妙龙,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建中,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李秀云,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陈妙龙与被告李建中、李秀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陈妙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妙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妙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妙龙负担。审判员  孔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