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增鑫与杨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增鑫,杨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209号原告:马增鑫,男,1963年5月17日生,回族,住昆明市西山区,现住易门县。被告:杨忠勇,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现住易门县。原告马增鑫与被告杨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马增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增鑫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增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马增鑫负担。审判员 郭成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柳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