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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5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增鑫与杨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增鑫,杨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5民初209号原告:马增鑫,男,1963年5月17日生,回族,住昆明市西山区,现住易门县。被告:杨忠勇,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玉溪市红塔区,现住易门县。原告马增鑫与被告杨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马增鑫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增鑫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增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马增鑫负担。审判员  郭成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柳红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