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长东与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英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东,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英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东,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倪青顺,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英哲,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刘长东与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英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返还��款本金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申请执行费526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英哲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29149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延边金百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英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权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