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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赵小军与胡建成、高子俊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军,胡建成,高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8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胡建成,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子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赵小军与胡建成、高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建成、高子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成、高子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建成、高子俊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建成、高子俊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利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