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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双流县尹氏鞋跟厂与王书兰、邱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尹氏鞋跟厂,王书兰,邱小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307号原告:双流县尹氏鞋跟厂,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工业港北海路三段**座。经营者:卢伟,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举,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兰,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邱小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双流县尹氏鞋跟厂与被告王书兰、邱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流县尹氏鞋跟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由双流县尹氏鞋跟厂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