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闵小安与李启肖、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794号原告:闵小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峰,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肖,男,暂住瓜州。被告: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清富,公司经理。被告: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瓜州段项目部。负责人:代宇威,项目部经理。原告闵小安与被告李启肖、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瓜州段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年4月7日立案。原告闵小安于2017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小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由原告闵小安负担。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天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