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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亚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亚奇,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6年10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亚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亚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郭亚奇在许昌市劳动路与华佗路交叉口的玩家国度电竞馆盗窃两台电脑主机(共价值6146元)。2、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郭亚奇在许昌市劳动路与华佗路交叉口的玩家国度电竞馆盗窃五台电脑主机(共价值15365元)、一台电脑显示器(价值1105元)。案发后,被盗的七台电脑主机及一台电脑显示器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周某。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2616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亚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亚奇供述,被害人周某陈述,证人丁某、岳某、曹某、王某、魏某等人证言,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被告人郭亚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亚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亚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亚奇系自首,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亚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丁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