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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陈雪娇、陈左雄、胡文娥、陈忠平、丁伏云、胡柯香、陈忠立、刘三连、株洲市雄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攸县腾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攸县恒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攸县恒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雄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攸县腾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左雄,胡文娥,陈忠平,陈雪娇,丁伏云,胡柯香,陈忠立,刘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攸州大都市4号楼。负责人文开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攸县恒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湖南坳乡双田村董家冲组。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雄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湖南坳乡杜口村文昌各组。法定代表人陈左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攸县腾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湖南坳乡田安村下湾组。法定代表人丁伏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左雄,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胡文娥(系陈左雄之妻),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陈忠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陈雪娇(系陈忠平之妻),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丁伏云,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胡柯香(系丁伏云之妻),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陈忠立,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刘三连(系陈忠立之妻),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攸县恒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雄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攸县腾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左雄、胡文娥、陈忠平、陈雪娇、丁伏云、胡柯香、陈忠立、刘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