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唐诗兰与重庆拓普柴油机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诗兰,重庆拓普柴油机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422号原告:唐诗兰,女,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拓普柴油机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5252J。法定代表人:杨德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诗兰与被告重庆拓普柴油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诗兰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诗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唐诗兰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彭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