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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蔡湛侦与钟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湛侦,钟汉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3491号原告:蔡湛侦,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汉辉,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原告蔡湛侦诉被告钟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后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湛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9元,由原告蔡湛侦负担。审判长  周信斌审判员  陆桂秀审判员  陈伟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萧 珏书记员  吴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