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异70号异议人又系被执行人黄洪烈,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陈忠,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现住启东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忠与被执行人黄洪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苏0681执1805号裁定对被执行人黄洪烈名下每月工资4000元予以扣留、提取。异议人黄洪烈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洪烈异议称,其系担保人,法院作出(2016)苏0681执1805号执行裁定书,每月提留其工资4000元,由于其全部财产均被法院查封或者冻结,该工资系其唯一生活来源,法院执行程序违法,要求撤销执行裁定。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苏068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被告黄洪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与违约金。2016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苏0681执180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黄洪烈与徐健于1992年4月4日登记结婚。徐健于2016年5月后在启东无工作单位。黄洪烈为发改委工作人员,每月实发工资为6251元。启东市汇龙镇景都小区16号楼305室、508室的权利人是黄洪烈,已被南通中院、长沙法院、启东法院、崇川法院等共8个案件查封,标的达1000万元以上。徐健已领取2016.6-2018.3失业金22个月*1110.00元。徐健已交2016.5-2017.6养老保险费7420元、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费3300元。苏高法电[2017]153号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计2203元/月。上述事实,由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结婚证、启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权属登记信息、启东市人力资源市场、启东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书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洪烈经本院判决确认其对欠陈忠的债务系担保之债。被执行人黄洪烈的财产经法院裁定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洪烈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其名下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景都小区16幢508室、305室已被多个法院依法轮候查封,标的达1000万元以上。黄洪烈的工资属于与异议人徐健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洪烈的实发工资为6251元,徐健已领失业金1110元/月,尽管徐健每年需交养老保险费742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3300元,但该部分交费系为徐健将来退休而备,不应计为收入应扣部分,按苏高法电[2017]153号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计2203元/月,对于黄洪烈应扣收入应为2955元(注:公式6251+1110-2203*2)。现法院提留每月4000元超过了属于黄洪烈的个人财产部分,故应作调整变更提留,黄洪烈异议部分成立。本院对该异议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6)苏0681执1805号裁定第一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洪烈每月工资4000元为2955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万菊英审 判 员 陆建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燕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