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邵映华与王龙宝、董学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宝,董学和,王龙宝,董学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异1号案外人:邵映华,女,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执行人:王龙宝,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董学和,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龙宝与董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邵映华于2017年4月21日对执行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长泰紫薇苑10栋1603室商品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邵映华称:我与被执行人董学和系夫妻关系,仅有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长泰紫薇苑10栋1603号住房一套,一家老小正在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董学和所欠债务与案外人无关,案外人不承担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董学和认为该债务与其无关,已向滁州中院申请再审。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并停止拍卖该房屋。申请执行人王龙宝称:被执行人董学和欠我借款20万元,法院判决已生效,并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董学和与我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到目前为止被执行人董学和分文未还。被执行人董学和与案外人邵映华是夫妻关系,登记在邵映华名下的房屋属于董学和与邵映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董学和拒不还款,法院查封、拍卖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邵映华的异议请求。本院查明:王龙宝与董学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龙宝与被执行人董学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董学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学和之妻邵映华所有的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长泰紫薇苑10栋1603号房产一处,并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被执行人董学和以此债务不是其债务为由,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驳回董学和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学和与案外人邵映华系夫妻关系,此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案外人邵映华没有证据证明此债务属于被执行人董学和个人债务。登记在案外人邵映华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该房产查封、评估、拍卖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映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徐 文审 判 员 董茂军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