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661号某酒店与邓某、胡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酒店,邓某,胡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661号原告:某酒店,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獭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汤泽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征澜,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邓某,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第七村民组长富路***号。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石牛江真黄泥田村。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原告某酒店与被告邓某、胡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酒店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酒店撤回对被告邓某、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某酒店负担。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文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