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永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永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349号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利地址: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郭清淮、杨宏波,该社职工。被告田永恩,男,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田永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王尚顺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雪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