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艳民诉被告孙建宏、梁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民,孙建宏,梁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256号原告梁艳民,男,汉族,交城县人。被告孙建宏,又名孙建红,男,汉族,交城县人。被告梁淑红,女,山西省交城县人。系孙建宏妻子。本院受理原告梁艳民诉被告孙建宏、梁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建宏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艳民的起诉。诉讼费288元,全部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承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