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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艳民诉被告孙建宏、梁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民,孙建宏,梁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256号原告梁艳民,男,汉族,交城县人。被告孙建宏,又名孙建红,男,汉族,交城县人。被告梁淑红,女,山西省交城县人。系孙建宏妻子。本院受理原告梁艳民诉被告孙建宏、梁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建宏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艳民的起诉。诉讼费288元,全部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承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