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肖爱群与张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爱群,张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7号原告:肖爱群,男,1960年8月1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个体,高中文化,住永丰县。被告:张烨,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肖爱群与被告张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肖爱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爱群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爱群负担。审 判 长 孙清武人民陪审员 曾宪勇人民陪审员 黄桂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帅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