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明浩与王洪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浩,王洪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57号申请执行人:金明浩,男,1970年6月19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王洪岩,男,1965年7月8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明浩与被执行人王洪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洪岩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春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