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839号原告王某甲,男,回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回族,住所地同上。系原告的父亲。被告王某丙,女,回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王某丁,女,回族,住所地同上。系被告王某丙的父亲。被告韩某,女,回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典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