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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王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839号原告王某甲,男,回族,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回族,住所地同上。系原告的父亲。被告王某丙,女,回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王某丁,女,回族,住所地同上。系被告王某丙的父亲。被告韩某,女,回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典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