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城支行、王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城支行,王春生,张巧红,李青,王景生,王全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834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城支行,住所地:莘县观城镇观兴路3号。负责人:贾洪升,行长被申请人:王春生,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张巧红,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春生之妻。被申请人:李青,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景生,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王全贵,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城支行诉王春生、张巧红、李青、王景生、王全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春生、张巧红、李青、王景生、王全贵的工资、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春生、张巧红、李青、王景生、王全贵的工资、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数额、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腾飞 微信公众号“”